标准件

一般交易规则标准件

来普乐(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送货、装配与维修所适用的一般交易规则标准件(202401月版)

1. 合同订立与预先支付

a)   订购方与供货方之间的合同在供货方以订单确认函的方式对订购方的订单(要约)作出承诺时成立,或最晚在发送订购货物或提供相应服务时成立。

b)   网店订购时,供货方将首先以电子邮件形式对收到订单的事实立即进行确认。但此电子邮件确认不作为对要约的承诺。

      当供货方另行以订单确认函的方式接受订购方的订单时,或最晚在发送订购货物或提供相应服务时,合同即成立。

c)   供货方的承诺可通过实际行为的方式作出,如发送订购货物和/或提供相应服务等。承诺无需以通知方式传达。

d)   一次订购多种货物或服务,应视作就每一件订购的货物与每一项服务分别订立彼此独立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

e)   若供货方发现部分货物或服务无法提供或基于法律原因无法交付时,则供货方仅对要约中可提供或可交付的货物或服务部分进行承诺。
f)    若要约不被承诺,供货方应立即告知订购方。

g)   订购方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如订购单、货样及其他类似文件承担完全责任。订购方保证,其所提交的订单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受保护权益。

h)   供货范围以供货方的订单确认函为准。对于定制产品,确认订购的数量上允许存在上下10%的偏差。

i)   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订购方应在收到订单确认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预付所购货物的全价。直至订购方全额支付前,供货方就自身的合同给付义务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j)订购方未及时支付采购货款的,应当向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订购方延迟支付采购价款,每延迟一天,应向供货方支付相当于采购总价款0.5%的违约金,并承担供货方为维权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

2.
价格与包装

b)  其他包装物仅在法定强制性义务范围内进行回收。

3. 送货与风险转移,收货

a)  未约定送货方式的,按供货方的合理判断进行。

b) 供货方可进行部分交货,除非部分交货会对订购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c)  当交付标的物离开工厂时,风险即转移至订购方,即使是在该货物为部分交付或供货方尚负有其他给付义务(如支付运费或送货或开列报表)的情况下。如货物须 经由订购方验收,则风险自验收时起转移。验收应在规定验收日期或供货方通知货物已完成验收准备后后毫不迟延地进行。订购方在遇到货物存在非重大瑕疵时不得 拒绝收货。若由于不可归咎于供货方的原因而造成发货或验收的迟延或未履行,则风险自供货方通知已完成发货准备或验收准备之日起即转移至订购方。供货方有义 务购买订购方所要求的保险,费用由订购方承担。

d)  订购方应在验收时或收到货物后立即对货物进行检验或交由他人检验。如订购方未在下列期限内及时通知供货方,则货物应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 货物存在明显与合同不符的瑕疵,尤其是在数量、种类以及规格上的差异,应在验收或收到货物后的三天内通知;或:
- 货物存在隐性的瑕疵,应在订购方发现或应当发现后毫不迟延地通知,

订购方的通知需说明瑕疵的具体内容。订购方未及时通知瑕疵的,则丧失其对该瑕疵的主张权利,除非法律有另行强制性规定。

4. 抵销与抗辩

订购方仅在其反请求由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确定、对该反请求不存在异议或已由供货方承认时方有权进行抵销。此外,订购方仅在其反请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时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5. 交付期限,迟延违约金

a) 交付期限以合同双方约定为准。供货方遵守交付期限的前提条件为:合同双方间的所有商事问题与技术问题均已得到解决,且订购方已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获 得所要求的证照或许可,履行付款义务等)。若上述前提条件未得满足,则交付期限将作相应延长。上述规则不适用于供货方造成迟延的情形。

b) 遵守交付期限的前提为供货方一方获得适当和及时的下级供应。供货方应尽可能早地告知另一方可预见的迟延。

c) 当货物在交付期限内离开供货方的工厂,或供货方在交付期限内通知订购方已完成了发货准备后,即视为已遵守交付期限。如货物须经由订购方验收,则以验收日期或通知验收期限为准,有合理理由拒绝验收的除外。

d) 如交付标的物的交运或验收因订购方的原因而延迟,订购方应承担因迟延产生的相关费用,自通知已完成发货或验收准备的当月起计。

e) 若不能遵守交付期限系由不可抗力、罢工或其他超出供货方控制范围的原因造成,交付期限将作相应延长。供货方应尽快告知订购方上述情况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f) 在风险转移前已最终确认供货方无法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的,订购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此外在订购的部分货物无法交付且订购方有合理利益拒绝部分履行时,订购方 也可解除合同。若非上述情况,订购方需支付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这也同样适用于供货方不能履行的情形。其他情形适用第8b)条之规定。

若供货方无法或无力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发生在(订购方)迟延收货期间,或订购方对此情况的发生负有单独或主要责任时,则订购方仍须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g) 订购方向供货方主张迟延违约金的前提是:订购方在迟延履行发生后提出书面要求履行并设置至少为6个工作日的宽限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

h) 若因供货方的迟延履行造成订购方损失的,订购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每满一周收取因迟延履行无法及时或按约使用部分的价值的0.5%计算,但总额不得超过该部分价值的5%

订购方在履行到期后设定合理的宽限期限、而供货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履行的,订购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经供货方要求,订购方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表明其是否将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延迟交付产生的其他请求权仅以本规则第8b)条的规定为准。

6. 所有权保留

供货方依据本规则的第1(i)条规定取得预付款后方进行交付。若基于双方特别约定在合同价款支付前即进行交付,或供货方放弃主张订购方的先履行义务,则供货方将保留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直至订购方向供货方全额清偿基于交易产生的全部债务为止。

7. 关于瑕疵的请求权

在排除订购方其他请求权的前提下,供货方就交付货物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承担以下责任(第8条的规定不受影响):


质量瑕疵

a) 
瑕疵在风险转移前即已存在的,则供货方应自行选择无偿进行修理或以无瑕疵的产品进行替换。订购方发现此类瑕疵应立即书面告知供货方。替换的产品适用本规则第6条下供货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b) 购方应在与供货方协商后给予供货方足够的时间与机会,以进行供货方认为必要的修理或换货;否则供货方对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免责。只有在出现危害到经营安全 或为防止造成不成比例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订购方才有权在立即通知供货方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排除瑕疵并要求供货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c) 
如订购方关于瑕疵的主张被证明是合理的,则因修理与换货所产生的直接费用里,由供货方承担替换产品的费用(包括运费)。此外供货方还应承担拆除与安装的费用以及必要的人工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除非承担上述费用对供货方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

d)
供货方在为其设定的修理或更换的合理期限内无法弥补瑕疵的,订购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所存在的缺陷并非重大瑕疵,则订购方仅有权要求降低合同价款。请求降低合同价款的权利在其他情况下被排除。其他请求权见本规则第8b)条的规定。

e) 
尤其在下列情况下,供货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订购方或第三方的不适当或不正确的使用、错误的安装或调试、自然损耗、错误或疏忽大意的操作、不合规范的维修、不合适的耗材、化学(电化或电子)影响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供货方的情况。

f) 
因订购方或第三方的不当修理造成的后果,供货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未事先征得供货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交付标的物进行改变。

权利瑕疵

g) 
使用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导致国内商事保护权或著作权受到侵害,供货方将自行承担费用以使订购方继续使用标的物或以对订购方可期待的方式改进交付标的物,从而 使得上述受保护的权利不再受到侵害。若前述措施无法以合理的经济代价得以实施,或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实现,订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前述条件下,供货方亦有权 解除合同。此外,如上述受保护权利所有者的请求权已无争议或已由生效的法律判决予以确认,则供货方应使订购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h)
第7g)条所列明的供货方义务为供货方在有关保护权与著作权侵犯事宜上承担的全部义务,排除其他责任;第8b)条的规定不受影响。

供货方仅在下列情况下承担义务

-  订购方立即告知供货方(第三方)所主张的关于保护权与著作权的侵害,

订购方应在合理范围内为供货方对(第三方的)侵权主张进行抗辩提供协助,或帮助供货方实现第7g)条项下的改进,

供货方保留所有抗辩(包括庭外调解)权利,

-   权利瑕疵并非由于订购方的指示造成,且

-   侵权行为非由于订购方擅自改变交付标的物或以不合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引起。

8.
责任

a) 
如因供货方的过错而在合同订立前后未能或错误提供必要的建议与咨询意见、或者供货方违反其他合同附随义务(尤其是提供交付标的物的使用与维修说明的义务)从而导致订购方无法按合同目的使用交付标的物,在排除订购方其他请求的前提下,相应适用第7条与第8b)条的规定。

b) 
对于并非发生在交付标的物上的损失,无论出于何种法律理由,供货方仅承担以下责任:

故意; - 重大过失;
因过错对生命、人身以及健康造成损害
供货方恶意隐瞒瑕疵;或
在明确承诺的保修范围内,保修内容与期限以在具体事宜中确定的为准;

供货方的责任限于(对于该类合同而言)典型的、理性人可预见的损害,且该损害为供货方有过错的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等)允许的范围内排除订购方的其他请求权利。


9. 安装服务补充条款

若在送货之外尚需进行安装工作的,对于安装工作适用以下安装条款:

a)  安装价格、计价与支付、履行证明

安装服务原则上按照供货方在获得委托时适用的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根据工作时间以及其他支出计费;安装服务收费标准如未随附于本规则,则应根据订购方的书面请求免费向订购方提供。

安装所需材料将以实际需要的数量,根据供货商在安装工作时所采用的价格标准予以计费。

安装服务费用一般在验收后结算。然而供货方有权根据安装进程按周或月向订购方收取合理的安装费用。若安装由于订购方的原因中断一段较长的时期,供货方有权就已履行安装义务的部分先行结算。

订购方应在收到账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对于订购方延迟支付的情形,供货方可每日要求已到期债务的0.1%作为延迟支付的滞纳金。

订购方提出反请求、而供货方对此有争议的,订购方不得就此请求对合同价款进行保留或抵扣。

订购方应根据供货方安装人员的要求每周至少一次(最晚不迟于安装工作完工时)为其已履行的安装服务出具证明。

由订购方签署的履行证明应作为原则上无争议的结算依据。

b)  订购方的协助

订购方应自担费用为安装人员进行安装工作提供支持。

订购方应为安装场所的人员和物品采取必要的专门保护措施。

订购方应向安装工作的负责人告知现有的、与安装人员相关的特别安全生产规章。订购方应将安装人员违反安全规章的情况告知供货方。对于严重违反的情形,订购方可在征询安装负责人的意见后禁止违反规章的行为人进入安装场所。

c)  订购方的技术帮助

订购方有义务提供技术帮助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尤其是:

-  提供安装工作所需数量的专业辅助人员(泥瓦匠,木匠,锁匠和其他专业人士,助理)并给予所需时间; 辅助人员将听从安装负责人的指示。供货方不对辅助人员承担任何责任。若辅助人员因听从安装负责人的指示而造成瑕疵或损害时,应适用第9f)条与9g)条的相应规定。

-   承担所有挖掘、建造、地基和脚手架工作,包括采购必要的材料。

-   提供必要设施与重型工具(如:升降机与压缩机)以及耗材与原材料(如垫木、楔子、支架、混凝土、石膏、密封材料、润滑剂、燃料、推进剂和绳索等)。

-   提供取暖、照明、电力,水,包括必要的连接。

-   为存储安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提供必要、干燥和封闭带锁的房间。

-   将安装部件运输至安装场所,保护安装场所以及材料免受任何损害,清洁安装场所。

-   为安装人员提供合适和安全防盗的暂住场所与工作场所(具有供暖、水电以及必要的卫生设施)与急救用品。

-  准备物料以及采取一切为待安装的标的物进行调试以及按合同所约定试用所需的措施。


订购方所提供的技术帮助必须保证:安装工作在安装人员进场后立即开始并毫无延迟地进行到订购方验收为止。若供货方对安装有特殊规划或指示,其应及时向订购方说明。

若订购方未履行其义务,供货方有权(但并无义务)在设定合理宽限期后代替订购方进行前述工作,订购方须承担相关费用。供货方的其他法定权利与请求不受影响。

d)  安装期限、安装迟延

若安装工程在安装期限内进行至订购方验收阶段,或者(如按合同约定须进行使用测试的)至可进行使用测试阶段,则视为已遵守安装期限。

若安装工程由于劳资纠纷(尤其是罢工或停工)或者其他并非由于供货商过错所造成的事件而发生延迟,则在可以证明该妨碍事件对安装工程的完工已造成极大影响的情形下,安装期限将做合理延长。

若订购方由于供货方的延误遭受损害,其有权要求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每满一周支付因延迟交付致使订购方无法按时使用的标的物的安装费用的0.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费用的5%。

在订购方为供货方设立合理宽限期后供货方仍无法按期履行的,订购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供货方要求,则订购方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表明其是否会行使其合同解除权。

因迟延所产生的其他请求权仅以本规则第9g)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准。

e)  验收

安 装工程宣告结束且合同所约定对安装标的物的试运行(如有)也已完成,订购方有义务立即对安装工程进行验收。若安装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供货方有义务消除 瑕疵。如该瑕疵对于订购方利益影响不大,或该瑕疵是由于订购方原因产生,则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非根本的瑕疵,订购方不得拒绝接收。

如验收延误并非因供货方的过错而引起,则应在安装工程宣告完成两周之后视作验收已完成

对于验收中可发现而订购方未提出的瑕疵,供货方的责任在验收后即予免除。

f) 
瑕疵请求权

安装工程验收后,供货方应对瑕疵进行整改,但排除订购方的其他请求权;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受影响。订购方应将发现的瑕疵毫不迟延地书面通知供货方。

如该瑕疵对于供货方权益影响不大或因订购方的原因而造成,则供货方不承担责任。

于订购方或第三方在事先未征得供货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标的物进行不合理的改变或修复而产生的后果,供货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紧急情况(如存在威胁运营安 全的风险或防止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或者当供货方(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在设定合理期限后仍无法修复瑕疵的,订购方有权在通知供货方后依法自行修复瑕 疵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向供货方主张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如订购方关于瑕疵的主张被证明是合理的,则修复瑕疵所产生的直接费用里,供货方承担替换件的费用(包括运费)。此外,供货方还应承担拆除与安装的费用以及进行所需安装的费用和人工费用(包括交通费),前提是承担前述费用对于供货方而言并非是不合比例的负担。

供货方未在设定的合理期限内修复瑕疵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则订购方有权依法请求降低对价。如可证明降价后的安装对于订购方而言仍无意义,订购方方可解除合同。

其他请求权仅以本规则第9g)条的规定为准。

g) 
供货方履行安装义务的责任、责任免除

若安装过程中由供货方提供的安装部件因供货方的过错而损坏,供货方可自行选择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因供货方的过错而在合同订立前后未能提供必要的建议与咨询意见或提供了误导性的建议与咨询意见、或者供货方违反其他合同附随义务(尤其是提供交付标的物的使用与维修说明的义务)从而导致订购方无法按合同目的使用安装标的物的,在排除订购方其他请求的前提下适用第9f)条与第9g)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并非发生在安装标的物上的损失,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供货方仅承担以下责任:

-   故意与重大过失;

-   因过错对生命、人身以及健康造成损害,

-   供货方恶意隐瞒瑕疵;或

-   在明确承诺的保修范围内,保修的内容与期限以在具体事宜中确定的为准;

供货方的责任限于(对于该类合同而言)典型的、理性人可预见的损害,且该损害为供货方过错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如《产品质量法》)允许的范围内,排除订购方的其他请求权利。

h) 
损害赔偿义务

供货方的损害赔偿义务应以因供货方违反合同实际造成的直接损害为限,该损害需由供货方在缔结合同时可以预见且最高不得超过每一笔交易供货价格的100%

i)  订购方的替代履行

若供货方在安装现场的设备或工具非因供货方的过错而受损或遗失,订购方有义务对损害进行赔偿。前述规定不适应于因自然损耗所产生的损害。
10. 时效

与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交付或履行相关的供货方的保障义务和/或损害赔偿义务最迟在第3条项下的风险转移发生12个月后予以免除;本规则对提前排除订购方请求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不适用于订购方在前述12个月期限内已经以书面形式主张的请求。

11.
可分性条款

若本规则的部分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则本规则的其他条款以及合同双方就本规则所达成的其他约定的适用及有效性将不受影响。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需就符合其意义与目的的范围内予以限缩或按条款可被适用的方式予以解释。

12. 履行地、仲裁协议、适用法律、合同语言

a)  合同履行地为供货方所在地。

b)  一切产生自本规则或与本规则有关的争议——包括对本规则效力的争议——应提交供货方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处理。

c)  本规则适用中国法律。本规则以德文与中文书就。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一般交易规则的内容为订购方所知悉且订购方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合同双方之间所订立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订购方在此签署/盖章确认:订购方对于本一般交易规则的内容(尤其是以粗体显示的条款)完全理解并接受